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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根除执法扰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5:10 水母网

  中新网12月19日电据香港大公报发自北京的报道,国家《公务员法》起草小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表示,国家将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

  据了解,《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酝酿将机关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法官、检察官、警察类等。而目前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规定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宋世明表示,划分类别的标准,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目前应把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从综合管理类划分出来,同时考虑将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单独归类,实行有区别的管理。他解释说,行政执法类岗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宋世明指出,中国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使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市场监管职能日趋重要,社会对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宋世明称,现行相关制度设计提供的约束不足,激励功能不够。《公务员法》如将行政执法类区分出来,将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和约束一线执法队伍,更好地适应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

  根据中央编制部门的调查,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过多,队伍分散,重复执法。二是队伍庞大,普遍超编,人员素质较低,许多执法人员执法粗暴,“执法扰民”问题严重。三是各地执法机构审批制度不规范。

  报道援引专家分析指出,传统计划管理体制,各部门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作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以罚代管”。同时,政策制定与执法没有分开,执法队伍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中共十六大提出,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公务员法》将行政执法公务员单独分类,统一实行专门管理,有助弱化“部门行政”,将决策与执行分开,中断部门利益的链条,推行“公共行政”。(马浩亮)责任编辑: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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