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禁止随意拖减工资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3:2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人事部透露,目前《公务员法》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并有望在2005年正式颁行。 央视国际消息,在此之前,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出台有关公务员范围、职务职级、录用、考核、工资、培训、申诉控告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中新) 本报驻京记者 刘彦广、曹丽辉 本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草案)》。我国实施了10年的公务员制度将正式立法,也是对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推进。日前,本报驻京记者专访了多年来一直关注公务员立法的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教授。 四大制度设计最值得关注 宋教授认为,此次公务员立法中有四大制度设计最值得关注。 首先是分类制度设计,也就是公务员职务、职级设计,是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此次立法最大的制度创新也在于此,在于启动了公务员分类设计,从现行的简单的职务分类转向以职位分类为导向,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和职权。其次是聘任制与任期制相结合,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这是公务员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再次,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作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这是职务晋升制度方面最大的突破。最后,对公务员范围从法律上进行了界定。 级别成公务员职业发展台阶 对于广大公务员最为关心的工资制度,宋教授透露,草案中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工资,不得随意降低工资,也不得随意拖欠工资,但因为公务员工资被拖欠是否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此次立法中尚未涉及。 另外,对于职务和职级如何相结合,草案赋予级别新的人事管理功能,使级别成为公务员一个职业发展台阶,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级别的渠道,来得到合理待遇。 十年磨砺三次列入立法规划 宋世明教授的一本著述《公务员法立法之路》的“序”记录着公务员立法的漫长历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人大分别在1994年、1998年、2003年三次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列入了立法规划。2000年“国家公务员法起草小组”成立,经过三年努力,其立法思想、立法框架、主要法律制度设计已经成熟。(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