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骥终审被判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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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6:13 华商网-华商报 |
本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原副主任冯骥的上诉已被北京市高院驳回,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因受贿60万元,10月20日,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原副主任冯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8年,赵某与人合拍电视剧《滴血年华》,但该剧却无人问津。1998年11月,按中间人安排,赵某在冯骥家门口以审片为名将样带和一部录像机交给冯骥。次日,他以冯骥的名字开设了一个10万元的存单,委托中间人转交给冯骥。中间人随后通知:“中央电视台会收购该电视剧,价格为每集8万元。”1999年1月,中央电视台果然按照每集8万元的价格,与赵某签订了购买协议。 2001年年底,冯骥调任影视部副主任后,因帮助安排电视剧《大哥》在黄金时段播出等特殊照顾,该剧合作人王栋将50万元汇入冯妻信用卡。据知情人介绍,因未亲手接过存折和50万元现金,冯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拒不承认受贿。检方根据银行取款单笔迹鉴定、信用卡汇款明细等证实:赵某的10万元被冯骥亲手取出,其中6.1万元交纳了单位购房款,另外3.9万元转入了冯妻个人存折;王栋通过信用卡行贿50万元。此外,办案人员还在冯骥家搜出王栋汇入钱的信用卡。 法院宣判后,冯骥提出上诉。冯骥在上诉中称,“王栋信用卡50万元汇入至今的一年多时间根本没有任何交易行为”,这说明他所收的50万元从未动用过,对他受贿50万元的指控不符合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但他的上诉最终被北京市高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