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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 法律困境使“联合执法”陷入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9:47 千华网-鞍山日报

  有一些国人做事,总爱图个热闹。比如,某些部门要集中解决某个问题,总爱以“会战”、“风暴”等冠名。有些地方政府解决问题,也喜欢用“联合执法”的名号。面对一个棘手问题,往往是公安、工商、文化、城建各部门一拥而上,仿佛“大盖帽”越多,越显得规模大、声势壮,既可以震慑当事人,也能高效解决问题。

  然而,这种联合执法在运用中真能屡见实效吗?

  据报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有一条不足200米的“歌厅一条街”,30多家歌厅不仅系无证经营,还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政府有关部门曾联合发文,公安、工商、文化部门也多次联合执法,要求限期取缔,却半年未能终结这里的“夜夜笙歌”。

  这个现象,恰恰折射出不少城市里“联合执法”面临的窘境。

  笔者认为,主体地位不合法是“联合执法”的首要问题。

  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意味着一种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合法地位基础之上。没有名分,权威也就是无源之水。多数的“联合执法”机构,往往是既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行政权力、法定编制、经费预算的“多没体”。多用于应付跨区域、跨部门、临时性、突击性的行政活动,任务一旦完成,马上就地解散或撤销。

  而这些,又建立在地方性的“红头文件”和领导指示基础上,随意性相当大。因“联合执法”引起的行政诉讼中,执法方被判败诉的例子屡见不鲜,多数就出在“师出无名”的问题上。对这一点,某些热衷于通过“联合执法”突击解决问题的部门,应该认真反思。

  另外,“联合执法”在执法依据和具体程序上,也容易产生问题。

  比如,各个行政部门为了图方便,可能会依据自己部门出台的规章行事,或直接以“红头文件”充数,不仅因适用法规错误而导致行为无效,还容易使同一行为被多次重复处罚,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机关越俎代庖的情形,比如公安、工商、文化部门对某违法单位联合作出“停业整顿”的决定,而依照法律,停业整顿决定只能由工商部门作出,公安和文化部门在联合署名的同时就已经越权了。

  最为尴尬的是,本身为增强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率的“联合执法”,在实际生活中不仅极易引起行政官司,往往还降低了执法效率。各部门各施其权,却不能各司其责,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身为迅速解决问题而集中起的权力,往往因责任分摊变得更加软弱无力。比如呼和浩特的“歌厅一条街”,就是在各类执法检查的时断时续中维持着自己的生存空间。

  让权力在规则框架内有序运行,本身就是提高效率的一种方式。若没有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而如何清除执法行为背后因各部门利益纠缠而蕴含的危机,就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了。(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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