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组织参与预防和打击拐卖犯罪工作的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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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19:05 人民网 |
全国妇联是由中国各族各界妇女联合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能,以“一手抓发展,一手转维权”为基本工作思路。作为中国最大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非政府组织,妇联一直积极配合政府,参与各项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并对推动多部门联手合作反对拐卖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在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中,妇联组织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联系群众的优势。长期以来,妇联组织坚持基本职能,为广大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深得广大妇女群众的信任,拥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是组织网络优势。妇联基层组织遍布社区、乡村、机关和企业。目前,全国县以上妇联权益部中,已有近5000名维权专干,自上而下已经形成省、地、县、乡、村五级维权信访网。 三是社会协调优势。妇联组织拥有多种宣传和服务的资源,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并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各级妇联创建了多种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有效推动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投入妇女维权工作,初步形成了妇女维权工作社会化的格局。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介绍简要介绍妇联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预防和打击拐卖犯罪的工作实践。 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立法建议,促进法制完善 80年代初,全国妇联从群众投诉中发现妇女儿童被拐现象上升的苗头。为摸清情况,从1983年到1987年,全国妇联共派出20多个调查组,深入四川、贵州、广西、山东、湖南等十几个省的几十个县、上百个乡村进行调查,了解妇女上当受骗的原因及人贩子活动地区、方式以及拐骗手段等。在1983年,全国妇联联合公安部向中央呈递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这是中国有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第一个比较完整、具体的政策文件。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和全国妇联联发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7年,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法》吸收了该决定的有关内容。 为保护儿童,防止儿童被拐后被迫劳动,全国妇联一直十分关注童工问题,在2001年参加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召开的“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协调会”,并参与了全国性的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直接对广西、湖南等省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提交了报告,推动国务院在2002年10月出台了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雇用童工罪。 同时,各级妇联还通过向人大、政协代表提出建议,通过他们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提出提案、议案的方式,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出台。为了解政策法律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妇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推动人大进行执法监督。仅全国妇联就配合公安部、中央综治委召开全国性“打拐”专门会议7次,开展全国性“打拐”执法检查2次。 为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学习国际社会反对拐卖犯罪的先进工作经验,全国妇联先后组团或参加政府组织的代表团参加了湄公河区域反对拐卖会议、打击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会议等国际会议,根据会议情况向政府提交了有关报告,积极推动政府和国际接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相应修改国内法律。 二、推动纳入“两纲”,协调贯彻落实,完善工作体系 全国妇联承担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作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32个部委和社会团体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部门执行有关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在同级妇联组织设有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利用这一优势,妇联推动政府先后制定了1995-2000年和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将“妇女与法律”纳入纲要的优先发展领域,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作为主要目标之一,要求采取策略措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 为落实纲要各项指标,各级妇联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动和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反对拐卖犯罪: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普遍建立了面向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与法院合作,建立了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参与审判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在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非法使用童工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截至2003年5月,各级妇联共设置法律服务机构近9000个,开通热线6000多条。有10000余名妇联干部担任了特邀陪审员,2000多名妇联干部担任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为扩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全国妇联所属的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先后实施了“春蕾计划”、“安康计划”、“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等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儿童远离失学、远离疾病、远离伤害、远离犯罪,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2001年,全国妇联在吸取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14个家单位联合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 三、直接参与解救,配合安置救助,依法维护权益 长期以来,各级妇联主动配合公安部门直接参与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工作,并认真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尤其是基层妇联充分发挥善于做耐心细致工作的优势,在解救过程中,积极协助公安干警做好当地群众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一起,认真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 对被解救回原籍的妇女儿童,为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阴影,重新融入社会,妇联无偿为他们提供康复治疗和心理咨询,同时耐心做好亲属、邻居等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对被解救者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接纳态度,为拐卖受害人开始新生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对自愿留在被拐地生活的妇女,妇联配合民政等部门依法为其补办居留、结婚、生育等手续;对解救后无人认领的被拐儿童,妇联一面将其妥善安置到福利院,一面配合公安部门通过DNA采样为其寻找亲生父母。 为保障拐卖受害妇女儿童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妇联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被解救回城镇的妇女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他们就业;妥善解决被拐卖农村妇女儿童的责任田问题;同时还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被解救儿童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教育。由于工作体贴周到,细致入微,妇联组织被广大妇女亲切地称为“娘家人”。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能力,开展国际合作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反对拐卖犯罪必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以防为主,从源头进行遏制。在已经开展的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和正在开展的“四五”普法规划中,重点开展了预防和打击拐卖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张贴画、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群众,震慑犯罪;通过宣传,揭露犯罪分子的拐卖伎俩,增强广大妇女儿童的防拐意识和能力,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自觉与拐卖犯罪做斗争,做到了“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的观念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拐工作的社会氛围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提高易受拐卖的高危人群的防拐意识和能力,妇联专门针对青年妇女进行农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女工就业培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妇女在当地就业以及组织劳动力有序转移等措施,防止妇女在无序流动中被拐卖,许多劳务输出较集中的地方妇联每年还特别针对中学毕业班的女生进行“防拐”知识培训。针对被拐儿童多为流动人口子女的特点,各地妇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流动人口家长学校、开办培训班、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当地流入人口的教育,特别教导他们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呼吁他们将孩子送进正规的教育机构,以减少儿童被拐的机率。 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国际资源开展反拐工作也日益成为妇联参与预防和打击拐卖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来,妇联组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妇女基金、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在反对拐卖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合作,通过参加国际会议、举办研讨班、培训班、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宣传教育、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等方式,推动反拐工作的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对此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世界各国都在采取措施遏制和消除这一丑恶现象。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以公安机关为主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为此做了大量工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国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活动,对推动多部门联手合作反对拐卖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犯罪地域扩大,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增多,犯罪组织更加严谨,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多样,预防和打击的难度增大,严重危及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实践证明,拐卖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国际和国内社会、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原因,消除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长期而艰巨,不仅需要国内多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而且需要国际社会积极合作,共同努力。全国妇联愿意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配合角度,一如既往地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社会的各种渠道,将工作深入到有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阶层,不断拓展延伸维权工作的覆盖领域。我们衷心希望能和各位共同努力,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不懈工作。(资料提供:全国妇联权益部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