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铁路收取高额退票费,谁能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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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22:09 人民网 |
网友:兴安 郝劲松购买了一张票价为2.5元的火车票,退票的时候竟被收取了2元手续费。面对占票款80%的手续费,这位法大硕士较起了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其实,老百姓对高比例的退票手续费意见由来已久。火车晚点,铁路部门一句道歉都不说,但旅客退票,却需要交纳至少相当于20%票款的退票手续费。许多有过退票经历的人,对铁路部门无视旅客权益的做法非常气愤,也力图通过各种渠道为自己申诉,但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 有人向铁道部门申诉。铁道部门说,他们的做法有据可查。无论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还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都详细规定了关于退票的手续费收取细则,退票费按每人每次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退票费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有人曾做过这样统计,从1月7日至15日,广州站便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按照20%的退票费用,退票“额外收入”数目惊人。而这仅仅是一个火车站的粗略统计。放眼全国,铁道部门一年因此获得的收益,肯定是个天文数字。旅客想让铁道部门主动放弃既得利益,不好办。 有人向消费者协会申诉。高昂的退票手续费,实质是消费者和运输单位在权利、义务、责任上的不平等。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合同法》,当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的,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改签,旅客依法无需支付费用,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没有法律依据。正因如此,福建、黑龙江等一些地方消协对此专门点评,称这是垄断行业为自己制定的典型的“霸王条款”。但是,铁路部门依靠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地位,怎会把旅客权益、消协等放在眼中? 有人向原国家计委等主管部门申诉,也曾引起过高度重视。据了解,2003年1月6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按方便旅客的原则,合理设置退票地点,及时退还票款;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这个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操作性不强,比如哪些能再次发售、哪些不能再次发售,主动权全在铁道部门掌握,旅客根本没有知情权,更谈不上维权。同时,由于铁道部原有规定并没作废,他们当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办法,这个意见也就形同虚设,没有给旅客带来任何实惠。 有人因此和铁路部门对簿公堂。今年6月初,西北政法学院大三学生喇成霖,因退票问题就把陕西西安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多收的退票费。此前两年内,国内不少媒体先后多次报道旅客与铁道部门因退票款对薄公堂的案件。不知什么原因,到目前为止,笔者一直没有看到任何判决结果,通过各种渠道查询也无果。旅客的起诉,实质上是状告铁道部的“红头文件”,对法院来说,这确实是个难题。 难道铁道部门真成了霸王,碰不得?改变不得?如今,这位法大硕士向全国最高权力机关提出了建议。假如这次再无功而返,那该怎么办?笔者相信,铁道部的霸王条款这次应该能受到认真审查,公众也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