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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人的“免罪金牌”还要揣多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1:20 红网

  从十一二岁就开始犯罪的广西省宾阳县黎塘镇人陆国朝十几年来坏事做尽,打、砸、抢无所不为,日前又伙同他人强奸了三名小女生。然而就是这个“恶魔”却是“派出所不抓、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要、监狱不留”的法外特权人,因为他怀揣身患肺结核的证明书。(据12月20日《南国早报》)

  其实身患传染性疾病却“因祸得福”的“坏人”不止陆国朝一个,此前曾有过类似的报道。湖北武汉市艾滋病人刘刚自恃病情肆意抢劫,偷盗财物,勒索他人,威胁周围居民和社区干部,成为当地一大“公害”。(据《南国都市报》11月12日报道)。

  无论是陆国朝、刘刚还是其他类似人等,他们敢于肆无忌惮的最大“保障依据”竟然是法律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不予收押。这条原本是从病人和社会他人利益着想的极具人性化的法律条文,没成想却成了对有恶习的传染病人犯罪的一种纵容。因为一旦采取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则无异于判其无罪,传染病的证明书成了“免罪金牌”。

  对身患传染病的犯罪之人之所以“不予收押”,主要是考虑到病人应该首先治病,而且还不能影响其他关押犯人的健康。但是,监狱里没地方关押这些传染病罪犯,难道社会上就有吗?关在监狱里可能传染其他犯人,难道放到社会上就不影响其他人吗?

  “免罪金牌”的存在,给“法外特权人”的产生提供了滋生土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即使身患传染病的人也绝不应该拥有法外特权。“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摘掉他们揣在身上的“免罪金牌”,还要从相关的法律执行机制上寻找出路,是否应该考虑出台能够约束传染病人犯罪的相关法律呢?

  美国阿拉巴马州莱姆斯通改造所被称为狱中狱,里面关押的200多名服刑人员都是艾滋病感染者,他们因犯偷窃罪或抢劫和杀人罪被关押到这里。我们是否也可以考虑借鉴一下人家的做法,既然普通监狱关不了“陆国朝”们,能否也给这些特殊的罪犯设个特殊的看守所,省得出来到处害人呢?(稿源:红网)(作者:杜冰)(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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