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四成多来自国企 职务犯罪呈现新态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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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7:25 新华网 | ||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调查显示,2003年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企改制已进入攻坚的“深水期”,但“深水期”绝不是“浑水期”。 在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一些人认为最有效、最快捷的发财致富方式,就是把“公家的财产”变成自己口袋里的钞票。数据表明,在高检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企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数量出现了“四个”不断上升。突出表现为: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169件增加到2002年的242件;企业“一把手”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超过百万元的大案不断上升;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去年的4.7亿元。 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花样翻新 从已查处的案件不难发现,一些国企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花样翻新。 恶意减损、隐匿国有资产。陕西亚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其中将1300余万元放入个人腰包。 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将公司在香港子公司嘉隆集团有限公司变成自己控股的私人公司,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 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四川金堂县酒类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朝兴,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视为引资,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奖金7.5万余元。 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四川成都市双流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要求每位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增值200余万元。 职务犯罪呈现新态势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正呈现新的态势。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新机构财务制度尚未健全,是当前犯罪分子钻空子的主要环节。 国有亏损企业中出现“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现象。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经营者在改制前蓄意将企业分解开,将企业的优良资产剥离,化为私产,而把银行债务甩在原企业,准备造成坏账、呆账的既成事实,使国有资产流失。 犯罪目的从非法占有消费转向非法资本运营。一些犯罪分子开始通过资本经营和资本运作使钱再生钱,此类案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 国企改制的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及职工公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保民提出,产权变动要让职工充分讨论,这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的原则,决不能变成企业管理层的“秘密行动”。 规范程序,健全国有资产的流转机制。专家认为,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流转和交易机制;建立公示、报告、备案等制度。国企改制的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及职工公开,涉及国有资产占25%比例以上的企业,其改制方案与产权变动都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或备案,防止暗箱操作。 理顺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加强对改制过程的监督,规范改制的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赋予监事会对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处置的监督权,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国家审计,健全国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健全规制,严惩违法行为。一些专家提出,要及时修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明确划分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的职责权限,建立违规改制及资产处理协议无效制度和资产追索赔偿制度。(陈芳丁建刚丛峰)(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