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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艰难诉讼 终审裁定:青铜礼器罍文物判归国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8:23 新华网

  据潇湘晨报12月21日报道它高44厘米,重9公斤,静静地立于湖南省博物馆一角,虽周身质朴貌不惊人,但在专家看来,3000年前的风云宛在眼前。专家称它为青铜礼器罍,是商代晚期王室用具,属国家一级文物。

  经过15年的艰难诉讼,因这件国宝引起的全国首例个人向国有博物馆索讨出土文物占有权的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昨日下午,益阳市博物馆馆长陈峻向记者说起这艰辛一幕时,仍唏嘘不已。

  献宝:15年前将青铜器上交博物馆

  1989年3月14日,益阳市西流湾农民胡某将一件古代青铜器携至益阳地区博物馆(现益阳市博物馆),并表示愿将其献给国家。这件青铜器高44厘米,重9公斤,造型庄重。博物馆进行了合法征集,向胡某开具了文物征集收据,并奖励其现金650元。经文物鉴定专家鉴定,该器物是距今3000年前的商代晚期王室用青铜礼器罍,属国家一级文物。

  专家还断定,该器物是一件出土文物,且出土时间不会太久。然而,博物馆工作人员在调查文物出土情况时发现,这件青铜器并非胡某所有,而是胡某从一王姓同学处取来的。该文物的拥有者系余某,而余某此时在美国留学,余把这件器物寄存在王某处。

  状告博物馆:一审判决宝物归私人

  1990年11月,由美国归国的余某回到益阳后获悉青铜罍遗失,便向益阳县(现赫山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称该文物是其岳父赠送的,并说文物是其岳父从地里挖出来的。民警介入调查,补办了将青铜罍作为涉案物品予以扣押、仍暂存博物馆的手续。

  余某多次到博物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返还青铜罍的要求,未果,便于1991年5月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庭递交起诉状,状告益阳地区博物馆。余某在诉词中以青铜器是“传世文物”为由,提出了返还给他的要求。

  1993年12月15日,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余某称,铜器是其岳父于上世纪40年代从地里挖出来后赠予他的,是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应予返还。但在法庭上,除原告之妻能说明该文物是其父赠予其夫的以外,原告拿不出任何确凿证据证明其文物拥有权的合法性。被告方认为,在有关文物法的规定中,“出土文物”与“传世文物”两者是相对立的,常人因缺乏文物法规知识以致混淆,希望法庭予以正视。被告方还向法庭出示了事件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及大量其它证据,证明该文物是解放后出土的。被告方据此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文物无疑应归还国家。

  在此次庭审2年后的1995年9月5日,资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1995年)资阳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判决“由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青铜器返还给原告余某”。

  波澜再起:诉讼引发多方关注

  益阳市博物馆(原益阳地区博物馆)在收到资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的当月25日,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不服判决。起诉书称,一审判决不仅没有对出土铜器是“出土文物”还是“传世文物”的性质作出认定,相反还冠以“历史文物”这样的非法律用语加以了误导。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1996年5月致函湖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希望就“解放前、后对出土文物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传世文物有关知识”等问题得到相关咨询。湖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随即派员赴该院民事庭接受咨询,又于1996年6月10日发出《关于对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信的复函》。《复函》郑重指出: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据此,从这件青铜器出土的第一时间来说,发现人不具备对发现文物拥有所有权。其次,原告以为上世纪40年代的“出土文物”过二三十年就可自行转化成“传世文物”,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1996年7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但由于案件中止诉讼时间过长,迟迟未能恢复,致使原告诉讼再起。

  终审裁定:青铜礼器判归国有

  1998年1月,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诉讼中止近两年后,原告余某将原来的返还财物的民事诉讼变更为追回赃物的行政诉讼,状告赫山区(原益阳县)公安局“不作为”,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将扣押寄存于第三人(益阳市博物馆)处的犯罪赃物退还给所有权人,即原告人。”

  赫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将余某的《行政诉讼状》副本送达第三人(益阳市博物馆)。1998年1月25日,益阳市博物馆向赫山区人民法院递呈《行政答辩状》认为,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局对青铜器予以扣押并存放于博物馆的行为属司法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余某的起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此后,由于种种原因,本案一直没有作出判决。

  直到2004年12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该青铜礼器罍属国有。经过15年的艰难诉讼,这件3000年前留存下来的宝物终于得以重见天日。随后,益阳市博物馆将这件青铜器与湖南省博物馆办理了交接手续。至此,这起发生于15年前的全国首例个人向国有博物馆索回出土文物占有权的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编辑吴瑶)(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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