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西古乐”引发的侵权案 宣科胜诉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9:10 新华网 |
新华网云南频道12月21日电 (记者蔺以光)20日上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宣科状告吴学源及《艺术评论》侵害其名誉权一案的结果,宣科胜诉,被告要向宣科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合计12万元。 据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和树兰介绍,该院认为吴学源及《艺术评论》针对宣科和“纳西古乐”的文章有侮辱性内容,已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判决吴学源及《艺术评论》停止对宣科的名誉侵害,并且在30日内于《光明日报》、《云南日报》上刊登公开道歉启事;同时《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宣科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吴学源赔偿宣科精神损失费2万元;24000多元诉讼费用由宣科承担4800元、吴学源承担4800元,《艺术评论》杂志社承担14000多元。 此案件的起因是2003年10月15日《艺术评论》刊登了一篇名为《“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的文章,对申报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纳西古乐进行了质疑。文章出自中国传统音乐学会常务副会长吴学源之手。吴学源在文章中指出:宣科所标榜的“纳西古乐”完全是商业炒作,有造假的嫌疑。宣科认为该文章侵害了他的名誉,要求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 “纳西古乐”目前是丽江旅游的重要品牌之一。在古城丽江,纳西古乐演出吸引了上百万来自世界各地的观众,到丽江欣赏“纳西古乐”已经成为众多游客到丽江旅游不可缺少的内容。 2004年11月16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宣科状告吴学源及《艺术评论》侵害其名誉权一案。 拿到判决书后宣科表示,打赢这场官司后,他还要继续状告《宣科神话》的作者刘红庆和《艺术评论》杂志社,诉状已经于20日上午递交给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而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对判决不服,表示要继续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完)(云南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