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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工资”的隐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9:42 东方网-劳动报

  特约撰稿周斌

  近日,沪上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票工资案”,颇为引人注目。英国人安东尼曾受香港利诺集团公司聘用,被委派至上海利诺公司担任总经理之职,后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利诺公司产生纠纷。利诺公司指责安东尼拿着“子虚乌有”的发票报销房屋租金,将安东尼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返还全部租金12.5万元,并赔偿利息1.89万元。

  安东尼则感到很委屈:自己凭房租发票去领款,只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一种付薪方式,现在公司不能因为发票问题而剥夺他取得报酬的权利。这12.5万元到底是房租还是工资呢?关键时刻,利诺公司的常务董事格埃里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词,同时提供了一份在香港公证过的劳动聘用合同原本草稿,上面清楚地写明:安东尼每月报酬为4.6万港元,其中3.1万港元在香港以港币支付,余额在上海以房租形式支付。

  据此,安东尼总算是保住了自己的“皮夹子”。但是,此案所揭示的“发票工资”问题,目前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近些年来,一些单位为了既能请到所需人才,又能把所支付的薪酬轻松入账,想出了许多付薪“高招”,凭“房租”发票发放工资就是常见的手段之一。此外,还有要求员工以“办公用品”发票、“餐饮住宿”发票、“出租车”发票“报销”工资,可谓花样别出。

  某地地税稽查部门发现,有家生产销售医疗设备和配套试剂的高科技企业,其员工主要是研究生、博士生,但是公司账面上反映这些高学历人才月工资仅2000元左右,远远低于市场的平均工资水平。经调查,原来这家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是“名义工资”,并以此作为缴纳有关税费的依据;另一份则是“保密工资”,约定的是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并明确“双合同”所约定的工资差额,单位以办公费用报销形式支付给个人。

  员工向单位报销有关费用,属于正常财务制度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需为单位兑现有关福利待遇提供凭证的,当然也无可厚非。但是现在一些单位搞的所谓“发票工资”却是另一回事,他们实际上是用单位的正常运营成本来抵充员工工资,以达到偷逃税费的目的,这就应当引起警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但是由于我国对于个人劳动收入实行累进计税的方式,即月收入越高,缴纳的税就越多,所以一些员工对单位如此“隐匿”部分工资也乐意接受。而单位这样做更重要的原因,是想为自己免去部分税金,以降低运营成本。

  所以有人说,施行“发票工资”是“一方愿打,一方愿挨”,只是国家的税收吃了亏。其实对于员工来说,这种做法也存在不少隐忧。首先,“发票工资”容易引发争议,安东尼的深刻教训就很值得记取。其次,员工账面工资的降低,会直接影响其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如“三金”、公积金、产假工资的享受等。还有,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等数额时,员工也可能吃亏。

  由此看来,对于所谓的“发票工资”,员工一定要敢于说不。凡是单位故意隐瞒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的,员工本人都可以通过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本月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其他知情者也可以进行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有关部门将给予奖励。说到底,抵制“发票工资”是一件功在国家、也利于个人的事情。(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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