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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不能被过失性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09:42 东方网-劳动报

  47岁的余先生是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老职工了,自1987年进入公司,他先后在公司的好几个部门的多个岗位上工作过。几年前公司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对为人诚恳老实、工作认真负责的余先生印象一直不错,2003年10月,余先生还被提升为公司半成品仓库的领班。当上领班后,余先生更是卖力工作,今年6、7月份,公司生产高峰期间,余先生常常加班到很晚才回家。

  可就在这段时间里,余先生所在的半成品仓库多次发生了未经报废手续将好材料报废的生产资料流失情况。公司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立即对相关工作人员展开了调查。今年8、9月间,余先生被领导询问过几次情况后,公司里有关“余先生偷盗生产资料”的传言四起。同事们怀疑的眼神、背后的议论使余先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然而,调查又迟迟没有结果,余先生无法对同事们解释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这样的情况下,余先生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早日将事情的真相查个水落石出,还自己个名誉清白。而公司方面的态度也很明确,在没有确凿证据时不会轻易下定论。性情耿直的余先生在自觉蒙冤的情况下,言辞激烈,冒犯冲撞了领导,双方好几次都闹得很不愉快。

  不久后的9月14日,事情终于有了结果。这天,余先生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余先生担任半成品仓库领班期间,散件配送中发生漏发、少发、错发,遭客户投诉的情况,此外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半成品仓库生产资料流失,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违反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对于这样的结果,余先生当然不能接受,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讨回应得的经济补偿,他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上,余先生表示,自己作为半成品仓库的领班并不担任散件配送工作,且材料报废手续需要经过公司质检科的认定,所以好材料报废而导致的生产资料流失不应由他承担责任。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使他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还对他造成了精神伤害,给他的名誉带来了不良影响。所以,余先生要求公司按照公司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给予25个月工资(每月2800元)的经济补偿金7万元。

  公司方面认为,申诉人余先生任半成品仓库领班期间,在散件配送过程中存在漏发错发,造成客户投诉;此外,2004年6、7月间,半成品仓库发生好的生产资料流失现象,所以公司以申诉人余先生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员工守则》规定,解除与申诉人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仲裁结果

  市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认为,被诉人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申诉人余先生明确的工作职责,申诉人是否需要对半成品仓库散件配送和材料报废处理承担责任,仲裁委无法认定,故被诉人以申诉人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给公司造成损害为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鉴于双方对结束劳动合同关系未提出异议,可以要求被诉人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最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调解不成,市仲裁委裁决:被诉人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余先生12个月工资收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600元。(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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