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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村民直选“村官”将更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1:58 新华网

  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21日电如何保障和完善村民们依照法定的程序直接推选出自己的“村官”,以此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治?11月26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这无疑给正在全疆9586个村进行的村民委员会第六次换届选举提供了依据。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杨孟才介绍,1999年通过的《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次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5年来,对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区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量相对减少,一些地方将人口较少的村委会进行了合并,同时村委会组成人员中的职数也相应减少。对这些村委会选举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新《办法》都适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杨孟才说,新修订的《办法》采纳了基层提出的一些合理意见,能够使换届选举这项法律性、政策性、时间性很强的工作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换届选举前须进行村财务审计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的集体资产数额越来越大,为保证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新《办法》增加了“乡级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对本届村民委员会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组织进行审查或者审计,并公布审查或审计结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应对其进行财务审查或审计。正式候选人放弃资格需在选举日3日前提出实践中,有个别地方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在正式候选人公布期间不提出异议,但在选举日突然放弃候选人资格,不愿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造成当日的选举因不符合差额选举的规定而无法进行。因此新《办法》规定,不愿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并说明理由。缺额的候选人按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另行选举当选条件有较大变化原《办法》规定,获得过半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实践中,不少地方虽然进行了另行选举,但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或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得票都不能超过半数的情况较多,而农村多次集中村民开大会搞选举确有困难。为解决这一矛盾,新的《办法》规定,另行选举由本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和其他选民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对补选的另行选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专业机构鉴定为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有的村反映,那些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的选民资格如何规定。有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办法修订草案时认为,对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专业性较强,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被鉴定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应慎重对待。因此,新《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被确诊为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经村民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下派农村干部可在本村登记选举近几年来,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相当一部分县市将机关干部或专业人才派往农村协助村委会工作。这些人的户籍一般不在本村。原《办法》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因此,这些人不能参加工作所在村的选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在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后,增加了一款:下派到农村的干部和各类人员自愿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完)(周生斌编辑)(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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