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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我国已构建成完整的知产保护法律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6: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1日表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两大体系,一个是行政执法,一个是司法保护。在司法保护方面,不仅有刑事司法保护,还有民事司法保护,构成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有7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这7个罪比较完整地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曹建明说。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从2000年至2004年11月份的司法统计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1710件,判处1948人。尤其是近三年来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较前三年同比增长56.42%。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统计,完全是按照上述7种罪名进行的。这个司法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我们在司法程序当中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整体情况。”曹建明说,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有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另外两个罪名处理,即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统计显示,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171件,非法经营案件3830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曹建明说:“这两个罪的统计加起来比知识产权犯罪的数据还要多,而且,适用后面两种犯罪法条处理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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