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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钱被“刷”走交行全部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8:03 上海青年报

  借记卡持有人顾先生,在进入自助银行时按照一纸说明先刷卡,又输入了密码。不料,卡号密码自此就被窃贼通过门禁上盗密器盗走,损失钱款10068元。于是,顾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昨天,二中院一审判决交通银行给付顾先生10068元及相应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鉴于本案在上海尚属首例,该判决将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诉讼具有借鉴意义。

  记者朱勇通讯员潘巳申

  市民顾先生是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用户。去年5月22日晚上,顾先生去一家自助银行欲刷卡取款。当时,自助银行门禁上不仅设有一个装置,而且有一条长幅提示语:“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顾先生按此要求做了一遍,但自助银行的门纹丝不动,他无奈之下只得离去。但就在同年6月10日,顾先生到交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这张曾在自助银行门禁处刷过的借记卡内莫名其妙地少了10,068元人民币,困惑之余他向警方报案。原来这张借记卡内的存款已在数天前被人分两次提走。

  偷款人在哪儿?数月后,当两名罪犯出现在本市一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时谜底才揭晓。原来,2003年5月22日晚,罗淦、陈秋哲两名盗码“专业户”,乘银行不备之际将一只手掌般大的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门禁上。暗中窥得有人上当后,即将盗码器取回。然后用窃得的借记卡磁条信息与密码制作假卡,再通过异地ATM机攫取其中存款。罗淦、陈秋哲二人如法炮制,流窜各地作案数10次,最终落网,而赃款几被挥霍殆尽。

  无奈之下,顾先生以被窃走的钱是银行的钱为由,向黄浦法院起诉交行上海分行,要求被告支付自己10,068元及相应利息。与此同时,罗淦、陈秋哲刑案中的其余6位受害人则分别在浦东法院起诉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要求两银行返还卡账户内减少的资金。5月17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其中一起案子。在法庭上,银行明确表示窃贼盗走的钱属储户的,与银行无关,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储户的全部诉请。

  鉴于该窃案引发的这一“银行卡内资金的所有权争议”是上海银行业遭遇的第一例诉讼,其判决结果也会对本市众多执卡者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二中院在谨慎考虑后,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提审了顾先生在黄浦状告交行上海分行的案子。此外,二中院考虑到此案的处理将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诉讼具有借鉴意义,遂决定由该院院长沈志先高级法官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于今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犯罪分子已被抓获,5月22日晚的一节事实已有定论,因此顾先生的借记卡磁条信息与密码被盗、1万余元钱款被他人骗取均已“铁证如山”。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顾先生的资金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在审理后,二中院认为顾先生对钱款的丢失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给付顾先生人民币10,068元及相应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的3大理由是———

  1、自助银行的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以致造成顾先生银行卡密码和信息的失密。

  2、在5月22日晚这起跨行交易中,交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及时督促代理行在交易场所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银行应高于储户。由于交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储户损失,应承担责任。

  3、顾先生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门禁操作系统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足有理由相信“盗码器”是银行的装置,他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另据记者从该案的代理人同时也是浦东6个案子储户的代理人———中联律所王威律师处了解到,浦东法院也几次开庭审理了其余6起案件但均没有作出判决,原因是要以二中院的判决作为借鉴。

  >>链接警惕ATM机上3招常见诈骗手法

  张贴假告示

  不法分子一般以ATM机所属银行的名义,张贴告示。最为常见的是:“因我行进行程序调试,取款方式有所改变。储户取款时,须先将款项转账到我行指定的银行卡账号里(账号为:××××××××××××),然后按照屏幕的提示进行取款操作。”

  插卡口处安装吞卡装置

  不法分子一般是在ATM机插卡口处安装外接吞卡装置吞吃银行卡。一旦吞卡成功,不法分子将采取如下4种方式套取银行卡密码:一是窥视获取,二是在ATM机上安装摄像探头窃取密码,三是在ATM机旁张贴声明,让持卡人按告示上的电话与“银行值班员”取得联系,四是将装有集成电路的假键盘粘盖真键盘,一旦持卡人进行操作,相关信息便被记录下来。

  假扮银行工作人员

  不法分子采取手段,让ATM机出现故障,然后扮成银行工作人员(着装与ATM机所属银行的工作人员一样),谎称是维修ATM机,并帮助持卡人调试银行卡,以此来窃取持卡人的卡号、密码等资料。

  在碰到上述情况时,市民只要打个电话到银行进行确认,就可以戳穿骗局避免上当。

  此案可供借鉴但必须要有前提

  顾先生通过诉讼要回了自己丢失的钱款,是否发出一种信号“以后卡里的钱无端被窃是否都可以向银行索赔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绍平律师律所郑绍平和君悦律所的孙伟两位律师,他们的答复均是否定的。

  两位律师均认为,顾先生赢官司的关键是卡被克隆的刑事案件的侦破,一举确定了钱是被窃走的事实。而目前很多持卡人在卡被克隆乃至钱被盗后,不仅无法确定是什么人所为,甚至连是在什么地方、到底是因为自己还是银行的原因才使卡号以及密码泄露都不得而知。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顾先生这次的诉讼案他是胜了,但对于其他储户而言,如果案子不破,储户又无力举证说明钱确实是被偷走而非自己取走的话,那么即使打官司也极易遭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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