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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0:07 红网

  北京市地税局将对年底单位发的“双薪”,即我们常说的“第十三个月工资”需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样的“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税。(见《北京日报》12月20日消息)

  应存在漏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现在对此事如此敏感,吸引众人的眼球,说明以前没有对此项收入征收所得税。公务员考核条例出台不是一两年了,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多拿一个月的奖励工资也不是一两年了,个人所得税也早已出台。今年开始对这项奖励工资征收所得税,也应该对以前的此项收入征收所得税。此前,税务机关漏征了此项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漏缴了此项个人收入所得税。

  存在漏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怎么办,难道不加追究了吗?如果今年对多拿的一个月奖励工资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往年的也不能听之任之,也应补征。只有如此,才能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科学性和连续性,破除法不责众的惯例。

  还有一问题值得推敲。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是全年的劳动所得,不是一年的某一月创造的,只是在这一个月发到个人手中。这样扣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否严密、是否科学,值得推敲。举例,一个人的月收入是800元,一年中的最后一个月多发了一个月的奖励工资800元,若奖励工资算作此月的收入,那此人应税所得额是400元。如果这800元的奖励工资平摊到每个月,月工资达不到1200元的起征点,应税所得额是0,不用缴纳所得税。

  地区间的税负是否公平。其它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此项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否则形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公平。(稿源:红网)(作者:刘世军)(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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