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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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1:14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记者胡勇飞报道:记者12月21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省日前出台职工工伤认定程序和劳动能力鉴定新规。 规定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发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规定,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凡认定为工伤的,将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鉴委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必须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对设区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