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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盗版盘逾五千张可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1:26 京华时报

  作者: 于心欣 王阳来源: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出台司法解释

  本报讯(记者于心欣王阳)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与以前相关法规最大的不同在于,大幅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新司法解释将从今天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表示,新司法解释降低了定罪的门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与非法出版物解释相比较,把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20万降低到5万,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降到3万。第二,和追诉标准相比较,把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和20万,降为5万。同时还增加了违法所得达到3万的,也要定罪。第三,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由原来按照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

  具体规定

  大量复制盗版盘最高判七年

  新司法解释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线盗版”定为触犯刑法

  “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新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可以依法定罪。

  侵权产品按实销价计算

  新司法解释指出,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按照标价计算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即卖一块100元的假劳力士表,实际发生的数额就只有100元,不能认为违法所得是10万元。

  此外,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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