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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12次收受他人财物 九江原副市长吕明一审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1:50 大江网-江西日报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记者何深宝报道:近日,庐山区人民法院对九江市原副市长吕明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吕明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吕明,1954年9月生于永修县,原是九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九江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2004年1月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2004年11月,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明犯受贿罪,依法向庐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庐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明于1996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其曾任九江市浔阳区区委书记和九江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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