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规范“国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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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3:4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外出旅游,您想到要和旅行社签订合同了吗?从12月1日起,由北京市旅游局和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已在北京正式推行。作为北京第一份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其条款既站在旅游者立场上细化了一些争议问题,又充分兼顾到旅行社的利益,“不偏向”是这份范本最大的特色。 合同剔除霸王条款 过去,旅游行业使用的都是旅行社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过多保护旅行社的利益,而忽略了消费者的权益,合同的许多条款都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旅行社规模不大的“国内游”市场,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层出不穷。 笔者注意到,在《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曾被市消协点评过的旅游业“霸王条款”都已被纠正。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虽然示范文本只起到示范作用,对旅行社和消费者不具强制性,但从前期的调查来看,这一范本很可能会成为旅行社的通用合同。 游客旅行社责权明确 新范本对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作出明确规定,在充分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照顾到旅行社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证两者之间的平衡。 首先是对消费者和旅行社的权责进行了明确,包括旅游者应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妥协;在旅行费用上,范本将成人和儿童的旅游费区分开。此外,范本中写明,行程中不可抗力或天气变化、航班延误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旅行社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变更内容;因此导致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览时间”重点盯防 针对旅游者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合同范本都作了详实的文字约定,如争议较大的“旅行行程”。 范本规定“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并加入安排购物次数的上限等内容。对于目前旅游行业存在的转团、拼团行为,旅行社在出发前经消费者书面同意,方可在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团。 旅行社赞同条款细化 虽然对于旅行社来说,采用统一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束会多一些,但笔者从北京各大旅行社了解到,由于合同中将旅行社的权利、义务表述得很清楚,因此大多数旅行社肯定了范本内容,并对其推广持乐观态度。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2月22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