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14℃全额退费 市人大审议供热条例市民建议被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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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4:26 青岛新闻网 |
早报讯本报报道的曾在市民中引发讨论的“温度不达标,分段退热费”这一建议,得到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采纳!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条例规定,从明年7月1日起,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经测定若低于14℃,居民将获得由供热单位全额退还的热费。 早报报道引发讨论 今年11月,早报对市民提出的“室温不足为何只退半费”的疑问展开调查并作了连续报道,引发市民热议。参与讨论的半数以上市民认为,供热不达标应该全额退款。市人大代表马鸿冰也认为供热不达标退一半有些笼统,建议供热温度越低于标准,退钱就要越多。市民的部分合理化建议在供热条例中得到采纳。 低于16℃退一半钱 根据供热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供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4℃,低于16℃,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还热费。修改稿同时删除了“厨房内温度不低于10℃”的规定。 新宅必须“一户一表”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必须配套建设入户管网以及室内供热设施。室内供热设施必须具有温度调控、分户热计量(一户一表)的技术。1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将表决通过供热条例,新条例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于小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