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权案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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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4:3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奥运会冠军刘翔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经营报社侵犯肖像权为由,将4家单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4家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海淀法院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刘翔诉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其同意将其肖像用为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并作为中友百货第六期购物节封面广告。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将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全部内容上传到该公司所经营的精品网站和《精品购物指南》网站,作为《精品购物指南》的网络电子版,其中包括其肖像及中友百货的封面广告。因《精品购物指南》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中国经营报社,故中国经营报社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封面照片,是奥委会指定专门机构拍摄的,不是刘翔的生活照片,属于新闻图片,该照片是从图片公司购买的,并按新闻图片的付费标准支付了费用。 中友百货辩称,刘翔的肖像图片与该公司的广告没有关联性,该图片不是其广告的一部分。 中国经营报社辩称,“精品购物指南”商标已于2004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所有,故不应对商标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在审理中,双方互相交换了证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李京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