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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7:30 齐鲁晚报

  本报12月21日讯(记者王娟通讯员任新许丹丹)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省城商家又开始打响促销大战,但不少商家往往在促销广告不起眼的位置上标着一句话“本公司享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省12315申诉举报中心提醒消费者,商家其实没有“最终解释权”。

  今天,记者走访了几家大型购物商场,在一家商场内某名牌化妆品柜台,一则促销广告在末尾标注着“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由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该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解释,活动期间如遇到厂家缺货或更换赠品的情况,解释权归公司,并说其他化妆品厂家搞活动也都这样写。

  记者观察到,在手机、皮包等商品销售柜台,也有不少商家在商业广告中标注享有“最终解释权”。一位正在购买手机的男性顾客说,商家对促销活动进行解释本来无可厚非,但有时商家对促销活动的宣传过于夸大,兑现时存在很大差距,令消费者不能接受。“最终解释权”成了不少商家夸大宣传的挡箭牌。

  省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指出,中消协明确指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商家搞促销活动,应明白写出详细说明。当消费者因商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及时向消协及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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