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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权案开庭 要求4家单位赔偿125 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8:2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12月22日消息:奥运会冠军刘翔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经营报社侵犯肖像权为由,将4家单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4家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海淀法院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刘翔诉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其同意将其肖像用为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并作为中友百货第六期购物节封面广告,此外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还在该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其他版面多处使用其肖像。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将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全部内容上传到该公司所经营的精品网站和《精品购物指南》网站,作为《精品购物指南》的网络电子版,其中包括其肖像及中友百货的封面广告。因《精品购物指南》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中国经营报社,故中国经营报社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封面照片,是奥委会指定专门机构拍摄的,不是刘翔的生活照片,属于新闻图片,该照片是从图片公司购买的,并按新闻图片的付费标准支付了费用。

  中友百货辩称,刘翔的肖像图片与该公司的广告没有关联性,该图片不是其广告的一部分,封面上的肖像图片与广告能够分开,其在精品购物上做的广告是具有连续性的,并不是因为这一期刊登了刘翔的肖像图片才做的广告。

  中国经营报社辩称,“精品购物指南”商标已于2004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所有,而该商标使用人行为发生在2004年10月21日,是在该商标转让生效之后,故不应对商标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在审理中,双方互相交换了证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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