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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长春贪挪1400万一审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8:50 南方日报

  原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昨日三罪并罚

  薛长春贪挪1400万一审判死刑

  本报讯(记者/贺信 通讯员/邬耀广李中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罪数罪并罚,对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一审判处死刑。薛长春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今年51岁的薛长春于去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在此之前,薛在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下称省扶贫总公司)拥有两大“头衔”。其一是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长春自1993年公司成立起即担任此职务,负责总公司和下属分公司的运作以及对省扶贫基金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薛的另一个职务是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下称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中心成立于1994年8月,原名为广东省蓝天消费优惠卡发行中心,以发行蓝天金卡的方式筹措公款。薛长春于1995年3月走马上任。除上述职务外,薛长春还实际操控经营着广州鑫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瑞公司)和广东美嘉华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美嘉华公司)。

  挪用公款:312万余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鑫瑞公司于1996年5月与其他两家公司合作,投资成立了湖南株洲电器城(后改名为湖南株洲天元建材电器大市场,以下简称天元建材大市场),其董事长亦由薛本人担任。同年6月,薛长春利用其在省扶贫总公司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省扶贫总公司的人民币250万元划到鑫瑞公司,再由鑫瑞公司将收到的款项转给当时尚未改名的湖南株洲电器城。同年10月,此笔款项才得以归还。

  1999年7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还先后两次利用其在蓝天金卡中心的职务便利,分别将公款50万元和25531元提供给美嘉华公司和鑫瑞公司。

  贪污:1098万元

  法院还查明,薛长春先后利用各种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1098万元。

  1998年8月、1999年10月,薛长春代表蓝天金卡中心与美嘉华公司分别签订《蓝天金卡抽兑奖工作代理协议书》、《98年度蓝天金卡抽、兑奖工作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美嘉华公司承办蓝天金卡中心的抽兑奖业务并收取抽奖费用。之后,薛长春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先后数次以付抽奖、广告费为由,将公款425万余元支付给美嘉华公司使用并占为己有。

  2000年7月,薛长春以蓝天金卡中心的名义和天元建材大市场签订购买铺面合同。合同约定蓝天金卡中心以每平方米11980元的价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场购买铺面56间,交易总额为2244万元。而法院调查发现,该市场的铺面同期销售价格仅为每平方米8800元,即薛长春将595万多元的差价收入囊中。由于天元建材大市场未能向国土局缴纳全部土地转让金,蓝天金卡中心至今未能得到产权证明。

  失职致国有公司损失:750万元

  1997年6月,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

  薛长春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即以省扶贫总公司的名义为上述两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悦公司、维高公司均无力清偿借款。2000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省扶贫公司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履行保证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省扶贫公司及蓝天金卡中心的财产。

  指控不准确,法院作纠正

  此前薛长春曾于今年6月15日和10月14日先后两次出庭受审(详见本报次日报道),他对检察机关的贪污、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三项罪名的指控均予以否认。其辩护人也认为,指控薛长春构成滥用职权罪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表示,薛长春实施担保行为的身份是国家企业工作人员,而且此时的刑法并没有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条款,因此法院不应对薛的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案使用刑法的问题,法院指出,薛长春签订担保合同虽然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但造成的后果发生于新刑法实施之后。根据最高检有关规定,此案适用新刑法,法院应以薛的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合议后认为,薛长春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定性确属不准确;但由于国有公司损失是由于薛长春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因此法院将“滥用职权罪”纠正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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