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试行新规定 八类人低保金加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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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8:58 新华网 |
日前,辽宁省民政厅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试行办法》。凡是符合规定的特殊困难居民,本人可在原有救助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一定数量的低保金。具体增加数额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特殊困难群体在实际生活中的困难程度确定。 这八类人员分别是: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因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或因病(伤)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高龄(75周岁以上)老年人员;单身(亲)家庭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成员;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当于此类特殊困难的人员。除此之外,以上这八类人员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对象,按其中一种对象享受,不得兼得。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下浮一定比例享受。《试行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或缓解了城市低保对象因特殊困难造成生活费支出增加等特殊困难,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于智博)(来源:时代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