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自愿约定物业管理费 一对日本父女被判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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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09 新华网 |
在沪生活的日本人平尾弘、平尾由利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静安地产集团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平尾父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万余元及滞纳金。 1993年,平尾父女以外籍华人身份购买了本市江宁路某公寓两套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2001年,静安地产集团物业公司与该公寓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但自2001年5月起至今,平尾父女一直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结果被告上法院。平尾父女辩称,该公寓属普通内销商品房,依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该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每平方米为1.5元,而目前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高于这一标准,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物价部门备案制度,对业主与物业公司自愿约定的物业标准并无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故做出上述判决。(通讯员李鸿光)(来源:解放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