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钱”买房被罚四万 市地税局称不少私企公款私用企图偷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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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36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彭科 通讯员庄淑莹)年底将至,广州市地税局近日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有大量的私营企业费用支出比较混乱,公款私用或者借款不还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广州地税表示将对该偷逃税款行为严厉查处。 市地税局介绍了近日查处的一个典型案例。黄先生毕业后继承父业管理某吸塑厂,今年,黄先生买了房子和车子,可是近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黄先生以消费性支出的名义从吸塑厂支出买房款46万元,而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该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和相应调征企业所得税,黄先生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除了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4万多元的罚款。 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介绍,私营企业老板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往往容易导致支出混乱而偷逃税款。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将企业公款挪为私用偷逃税款,税务法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应该致电12366广州地税咨询台或者到相应的税务机关问询,以免误操作导致不必要的罚款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