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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员促销骨灰盒给“回扣” 法院判犯行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43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2月22日电(沈汝发、陈立烽)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日前以行贿罪判处促销骨灰盒给“回扣”的被告人吴梓妹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7岁的吴梓妹在1990年9月至1994年6月间,任莆田市仙游县石苍瓷器厂供销员,当时该厂实行营销制,经其办理向长汀县殡葬管理所销售骨灰盒3000多个。根据与殡葬管理所所长付礼欣事先约定按每销售一个骨灰盒回扣5元的口头协议,被告人吴梓妹分两次送给付礼欣回扣款人民币1.5万元。1994年7月至2003年5月,付礼欣及会计邱思昭到仙游石苍瓷器厂找到吴梓妹继续要求购买该厂的骨灰盒,并向吴梓妹提出每个盒子10元的回扣。吴梓妹表示同意并称价格要提上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每销售一个骨灰盒给予付礼欣、邱思昭10元的回扣。吴梓妹还依约定继续按每销售一个骨灰盒给予付礼欣5元的回扣。之后,吴梓妹按每销售一个骨灰盒回扣人民币10元的比例分7次付给邱思昭回扣款共计人民币9.2万元,事后由付礼欣与邱思昭平分。吴梓妹还按约定每销售一个骨灰盒回扣人民币5元的比例分7次单独送给付礼欣回扣款人民币4.6万元。案发后,吴梓妹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梓妹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于1994年7月至2003年5月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付礼欣回扣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吴梓妹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梓妹在1990年9月至1994年6月间对付礼欣行贿1.5万元的事实,因未能证明系被告人吴梓妹个人行贿,因此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梓妹在1994年7月至2003年5月间对付礼欣、邱思昭行贿9.2万元的事实,因被告人吴梓妹系被动给予回扣,属于被勒索,且未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不认为被告人吴梓妹的行为是行贿。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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