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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是“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55 人民网

  一语惊人:

  国家法律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的法律保障,是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的需要,它并不是给予代表不受法律制约的特权,更不是代表逃避责任、规避法律的“护身符”和“避风港”。作者:武桂生

  评说对象:

  最近,笔者因工作关系偶遇这样两件事:一件是一名个体经营户身份的人大代表因欠账不还,被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其偿还债务,但该人自恃是人大代表而不积极履行判决;另一件是在一次视察活动中,一位企业主代表的认识令笔者非常吃惊,他说,当了代表有好处,政法部门不能随便采取强制措施。

  原文链接:人民日报:“代表”不是“护身符”

  最近,笔者因工作关系偶遇这样两件事:一件是一名个体经营户身份的人大代表因欠账不还,被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其偿还债务,但该人自恃是人大代表而不积极履行判决;另一件是在一次视察活动中,一位企业主代表的认识令笔者非常吃惊,他说,当了代表有好处,政法部门不能随便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法律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的法律保障,是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的需要,它并不是给予代表不受法律制约的特权,更不是代表逃避责任、规避法律的“护身符”和“避风港”。上述的两件事,对代表的保障规定认识模糊,做法错误,虽然是个别现象,但苗头不可忽视,应引起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人大代表和常人一样,不会生活在真空里,同样会遇到各种纠纷和矛盾,当然也会遇到经济纠纷甚至经济官司。遇到这种问题时,代表和群众、法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解决问题和纠纷谁都没有特权,都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维权要依法,承担责任亦要依法,有了过错就必须受到追究,谁都无权逃避。按说,代表的觉悟还应该比普通群众高一些,就更不能有任何特权思想。

  鉴于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视和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工作,教育代表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不是为谋求私利的;教育代表切实履行代表职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事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真正体现出代表的先进性;要让代表明白,法律规定的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律保障,是履行代表职责的需要,切不能把它当做规避法律的“护身符”和“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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