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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交电话费 难证明是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2:01 东南快报

  本报讯 厂长向财务借钱交厂里的电话费,由于没法证明该款为公用,只好自己窝气。

  2002年,毛某的妻子与纪某的丈夫合资组建了一建材厂,毛某为公司负责人,纪某则担任财务。

  同年6月15日,毛某向财务纪某借了2000元用来交公司的电话费,借条为:毛某向纪某借了2000元,备注该款用于交电话费。

  后来毛纪两家欲散伙,财务纪某以私人借贷为名,将厂长毛某告上法院,要毛某还款。

  毛某认为,当时自己作为厂长,向纪某借款缴交厂里的电话费,该款并非私人借款。

  经一审、二审,近日,厦门中院认为,毛某没证据证明该款是公用款,纪某出示的借条证明了双方的私人借贷关系,判决毛某偿还纪某借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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