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可否全国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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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0:23 红网 |
据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布,5年来,该市有2221名见义勇为英勇在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为此,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1580万元,用于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救治见义勇为受伤致辞残人员,抚恤牺牲英雄。(据《武汉晨报》12月22日报道) 在我国,可歌可泣的见义勇为英雄故事无时不刻不发生,大量见义勇为者却因此给自身及家庭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同时,由于各地评判标准不同,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的规定不一,致使许多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及时救济,从而出现了不少“英雄一下子,痛苦一辈子”的寒心景象,不禁令人扼腕叹息。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严重伤害乃至丧失劳动能力的勇士,有理由享有请求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 并且,承担见义勇为者的经济损失,是我国的民法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国家一直大力宣传、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从民法的角度这种做法可以理解为,国家是在向全体公民作出积极从事见义勇为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公民按照国家的意思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时,尤其是在无法查证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因此而承担见义勇为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但同时,笔者认为光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还远远不够。“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舍身救人”等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仅因“拔刀”的地方抑或所救的人不同而有是非之别、高下之分,这无疑是对我国传统美德一种误读,对见义勇为者也不公平。鉴于此,国家有义务统一制定见义勇为的评判标准,对见义勇为者享受救济的权利予以法律保护,使之制度化、常规化,而不应此一时,彼一时。 笔者认为,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立法,统一各地对于见义勇为的评判标准,是国家应尽的义务。(稿源:红网)(作者:徐光木)(编辑:闵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