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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宜如此误导受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0:23 红网

  12月21日,我坐在电脑前点开了人民网,网页上有一标题《甘肃一公安副局长儿子打死人公安局欲万元了结》,这则标题立即吸引住我的眼球,“哪个公安局长竟敢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

  相信各位朋友看了此标题和导语后,与我的感受一定是一致的,因为此标题和导语传出的信息就是——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的儿子王军无故将崔磊活活打死,崇信县公安局循私枉法,没有依法将凶手擒拿归案,而是企图用一万钱摆平受害者家属,引得天怒人怨……

  事实如何呢?细读后发现上当了,到目前为此,崇信县公安局不但没有循私枉法,反而行动颇为迅捷,王军是12月16日晚7时许将崔磊打死的,而次日王军就被刑拘了。至于目前没有对王军予以逮捕,崇信县公安局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这样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王军刑拘之日距今日(12月21日)只有5天,并没有超过法定时间。本新闻中提到的崇信县公安局朱政委二次送一万元到受害者家属,这里暂且不讨论这一万元钱是公款还是私款,也暂且不讨论朱政委行为的对错,只讨论一事,即朱政委二次送一万元到受害者家属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我认为其行为最多只能说明崇信县公安局或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想以一万元了结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这与刑事部分是不挂钩的。何以制作出《甘肃一公安副局长儿子打死人公安局欲万元了结》这样明显带有误导性的标题呢?

  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的儿子王军仗势作恶,无故将12岁的崔磊打死,以及从事发至今,王效海及其家人从未来受害者家中慰问并表示歉意,这些自然是令人无比愤怒的。但是,作为记者,作为媒体,所能做的事就是力图将该事实准确、客观地传达给受众,避免用个人偏见伤害受众。《曼彻斯特卫报》的查尔斯·普莱士特维奇·斯考特曾写道:新闻业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新闻,面对热情介入报道的危险,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事实是不可玷污的。在能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以及报道的方式诸问题上,真实和纯洁性都不容侵蚀。表达是自由的,但事实是严肃的”。

  一位受众看了报道《甘肃一公安副局长儿子打死人公安局欲万元了结》后,这样愤然在人民网留言:“公安局副局长的儿子打死人,法律规定该咋办就咋办就是了,作为伤害一方的家属单位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给受害方一点补偿有什么不可?当然,这钱不该由公家出。作为执法单位的公安局不致于幼稚到提出私了?从目前报道来看,公安局副局长及公安局还没有发现循私现象……”这样说,也许也未必接近事实,但毕竟是理性的,比较客观。(稿源:红网)(作者:王慈生)(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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