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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遇难矿工立碑的启示(西北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3:5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商子雍

  1998年6月,我在德国旅行,一日上午,忽然发现那里下了半旗,赶忙打听缘由,原来是前一天一列高速列车在汉堡出轨,导致100名乘客遇难,故而全国下半旗志哀。

  平民罹难居然也可以享受全国下半旗的礼遇,这让我感到意外。回国后和一位当律师的朋友言及此事,蒙他垂教,才知道其实我们国家也有须如此行事的法规。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对国旗法中的这一条款反复体味,我认识到,下半旗之举,其实就是一种由中央政府以全体国民的名义举行的哀悼仪式,对去世的国内外政要是这样,对罹难的平民百姓也是这样。而针对后一种对象的下半旗,尤其能让人感受到这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感受到一个民主国家中所应有的尊严,从而激发起人民群众对自己国家的热爱之情。

  但是,国旗法颁布十几年来,除了在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中遇难的邵云环等3位记者外,我们国家还没有一次缘于平民百姓罹难的下半旗。针对此,我曾撰文在媒体上呼吁,但似乎没起到什么作用。回过头来又学习国旗法,感到问题的关键,好像是在于对不幸事件中的“特别重大伤亡”和自然灾害中的“重大伤亡”的界定标准,缺乏一个权威性的司法解释。这就使得一个很好的法律规定,陷于无法操作的尴尬境地。

  最近听到铜川陈家山发生瓦斯爆炸的特大矿难的坏消息,在这次矿难中遇难和失踪的166名矿工,令我格外痛心。想起国旗法中那条无法操作的好规定,这种悲痛似乎更沉重了几分。就是在这种心态下,陕西省代省长陈徳铭的一个建议,却令我备感欣慰。

  陈德铭的建议是:修建陈家山“11·28”特大矿难纪念碑和遇难矿工公共墓地,让后人永远记住这166名为矿山建设作出贡献、作出牺牲的矿山忠魂。在向新闻界通报这一建议时,陕西省委宣传部负责人还发表了如下一席深情的讲话:“我国目前的能源使用结构中,67%是煤炭,煤矿工人为祖国建设以及人民生活的幸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以至生命。为遇难者建立纪念碑,既是对他们的哀悼,也是对人们和后人的警示……”联想到确有那么一小批黑心矿主和无良官员,把矿工的生命视为草芥的现实———他们先是出自牟取暴利的罪恶目的,驱使矿工在缺乏安全保障的环境里劳作;当酿成矿难以后,又往往只用区区三两万元的所谓“赔偿”,就可以把一个原本鲜活的生命轻易抹去。面对陈德铭的建议,我无法不深受感动。在接二连三发生的矿难中,第一次听到罹难的矿工被尊为“矿山忠魂”,我受伤的心得到了抚慰,不幸遇难的166名矿工兄弟,想来也应该能够安息。

  即将建造的陈家山“11·28”特大矿难纪念碑首先是一座功德碑,煤矿工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贡献和牺牲,将通过它以金色大字彪炳于史册。

  它还是一座耻辱碑,个别黑心矿主和无良官员的灵魂,将被牢牢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它更是一座警示碑,向所有活着的人和后来人谆谆告之:天地之间最应被珍视的,是人的生命、人的权利、人的尊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2月2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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