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批烈与“家属”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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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7:14 齐鲁晚报 |
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辉认为,《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并没有“抢救亲属不宜批准为烈士”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林殿田和被救儿童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能妨碍他被批准为烈士。 在林殿田当时是否对晨晨负有监护义务的问题上,方辉均认为,如果在被救儿童落水前林殿田确实不知外甥在后面跟着,也不知落水的就是自己的外甥,那么,毫无疑问,他当时并不负有监护义务,完全符合烈士的批准条件。如果林殿田带着外甥外出或半路发现外甥跟在后面,并且能预见到发生危险,那么根据法学原理,他就负有监护义务,他的施救行为是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而非“为抢救人民生命”,不符合烈士的批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