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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擅变方案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7:26 时代商报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即将出台大型活动擅变方案罚3万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秦逸)今后,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关人员应提前30天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否则一律视为违规行为。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出台,对举行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审批程序越来越严

  《办法》从审批举行大型社会活动的程序上严格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举办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举办3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3000人以上的群众性大型文体活动,向举办地市公安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否则一律视为违规行为。

  人数超10%责令活动停止

  《办法》在参加人数方面有了严格的规定,公安机关如发现参加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10%以上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举办者停止活动。

  擅自变更方案可罚3万

  《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未告知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告知公安机关举办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方案的,由公安机关撤消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对经营性活动,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另外,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型社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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