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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耄耋翁状告花甲女儿 隔辈人承担赡养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8:00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22日电 年过八旬的王大爷因无力支付住养老院的开销,将两个花甲之年的女儿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婚姻法》中代位赡养的规定,做出王大爷外孙与其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共同承担赡养责任的一审判决。

  家住天津市塘沽区的王大爷自老伴儿去世后,一直独自居住。后来他的两个女儿将其送到养老院。因他年事高,又体弱多病,仅靠每个月的退休金难以支撑养老院的各项开销。无奈之下他将两个六旬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的大女儿10年前便病退在家,每月仅有400余元收入。他的小女儿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十分有限。而他的大外孙在外企工作,收入颇丰,有能力与长辈共同赡养外公。因此法院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出了王大爷的外孙与其女儿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每月给付王大爷赡养费900元的一审判决。

  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分析指出,随着社会老龄化,许多作为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也成了老人。由于社会的原因,这些当事人经济并不宽裕,如要求其承担赡养费用,会影响其生活。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即不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子女无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本案中王大爷的一对花甲之年女儿虽然经济有困难均表示没有赡养能力,但他的大外孙收入丰厚,应承担赡养外祖父的义务。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庞津昆郭玉鑫)(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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