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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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8:31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案例湖北省民工李小军是一位建筑瓦工,今年元月应聘到南京一家建筑公司打工。3月15日夜里加班,李小军在脚手架上作业时,由于没有固定好,他从5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经医院及时抢救,李小军的命是保住了,但需静养很长时间才能下地干活,一家人顿时没了经济来源。 事后,该建筑公司将他送回老家,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要与他脱离关系。经过半年的休息,李小军还是无法从事体力活。9月底,李小军再次来到南京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可对方一直回避,也不承认是工伤所致,称是他自己不小心,与公司没关系,公司支付医药费已是仁至义尽。 李小军随后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经过审查,仲裁部门认为该建筑公司应当对李小军的受伤事故负责,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相关工伤手续,支付生活费和补助金。 专家点评今年《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为劳动者特别是外地民工的工伤认定、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是对建筑民工工伤问题以及合法劳动权益的有力维护,有一定探索意义。记者端木整理(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