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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合同 骗银行7000多万 巨额诈骗案犯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9:1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昨日,深圳中院审理了一起以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的内、外贸合同骗取信用证,并套取信用证资金7395万余元的诈骗案,被告人张锋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以蔡达明的名字于199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金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于1997年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中国海外拓展(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后又以香港金某公司的名义,于1993年5月和1996年12月在深圳市分别注册成立了菲力斯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和鑫某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锋还于1997年6月4日在深圳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贸易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粮油公司)。

  1997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锋分别用鑫某泰公司和菲力斯公司的名义,与由其亲属控制的深圳鹏某塑胶公司、宁夏粮油深圳分公司和工商登记资料不真实的普宁华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干硅胶、助滤料等工业原料的(内贸)购销合同12份,同时又以上述内贸合同中购销的工业原料品种与其本人在香港的两家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外贸合同。

  凭此缺乏真实交易内容的内、外贸合同,被告人张锋以鑫某泰公司和菲力斯公司的名义向某实业银行深圳红岭支行申请了12笔不可撤销跟单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分别为香港金某公司和拓展公司。按银行要求,在预存30%保证金后,12笔信用证被陆续开出。除保证金外,该银行红岭支行后支付信用证垫款港币4689万余元。然后,被告人张锋则于1997年10月24日至11月21日期间通过某银行贴现其中6笔信用证项下的资金港币共计2781万元,扣除有关手续费用后共计港币2706万余元转账至香港金某公司及拓展公司,至今拒不归还。另6笔信用证项下资金则下落不明。

  法院昨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锋犯信用证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锋违法所得到赃款、赃物,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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