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以诚信守护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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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9:44 光明日报 |
本报记者 冯蕾 部分普查对象心存顾虑 距离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12月31日只剩下不多的时间。据一些普查人员反映,在经济普查的清查中,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拒绝参加普查清查。12月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公布统计违法案件的公告》,披露了国资委老干部局拒绝履行经济普查义务案。今年8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普查人员来到该单位,该单位拒绝参加普查清查。9月9日,普查人员再次来到该单位,该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普查人员进门。普查人员通过电话再三解释普查的有关文件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索性拒绝接听电话。国资委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立即对该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该单位才按规定参加了清查登记。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告诉记者,目前,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全国共动员了近1000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耗资几十亿元开展这项系统工程。从各地情况看,绝大多数调查对象是能积极配合的,但有少数单位特别是有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对经济普查的意义认识不足,心存顾虑,不愿配合,甚至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不讲真话、敷衍了事、随便说一个数等现象。 据了解,不愿或害怕接受普查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为这是统计部门找麻烦,把配合普查当作额外负担;二是少数企业本身存在偷税漏税嫌疑,害怕普查中暴露违规情况;三是有些地方过去统计数据水分较多,担心普查后可能水落石出、原形毕露,无法交代。 李德水说,普查就是为了找出差距、追求真实,反映本来面貌。如果在正式登记时填报数字大打折扣,汇总的数就会严重失真,普查数据质量将无法保证,普查工作将失去意义。近期,国家统计局还将公布一批经济普查中的违法案件,并建立对违反统计法的案件及时进行曝光的制度。 拒报、假报、迟报均属违法 今年9月,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曾培炎指出,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前全国正在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这次经济普查的成果将直接用于有关规划的分析和论证。对地方各级政府来说,也迫切需要通过开展经济普查,把本地区的基本情况搞清楚。对被调查的各类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的结果也是十分有用的。企业可以用之分析市场,研究市场,改善经营管理。其他单位也可以利用这些资料,掌握全局情况,提高决策水平。 “接受、配合、支持经济普查,是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法人神圣的义务和责任。任何抵制、拒绝调查或虚报、瞒报,都是违法行为。”李德水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该条例第8条、9条也明确,“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条例还指出,“对于普查对象违法的三种行为:一是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是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数据资料的,三是没有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都属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经济普查严守“商业秘密”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我们一定要为其保密,保守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完全可以打消普查对象的顾虑。”李德水说。在《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已对调查对象作出了庄严承诺,第33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李德水说,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把握经济的总量,分析经济结构,为科学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依据,从而为制定宏观政策,为各级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服务,同时为社会公众包括企业等服务。决不是要通过经济普查来调查企业或个体户有无偷税漏税、违法违纪问题。经济普查没有这项功能,也没有这种责任。普查的数据一定不用于这些方面。相反,如果哪个部门、单位以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为依据,去处罚普查对象,那么这个部门、单位自身也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就是犯法,同样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具体操作中,各级各地普查办公室不得将经济普查中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提交或透露给其他有关执法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这是一条铁的纪律,是政府统计信誉的根基。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进行了普查员宣誓活动。一些地方还组织普查员和普查对象签订承诺书,普查员代表政府承诺,如果谁以普查资料为依据进行处罚,普查对象可要求由普查方帮助打官司。调查对象也签字承诺,如果所报的数字存在虚假的情况,则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