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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外甥殒命“申烈”碰壁 省民政厅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0:25 水母网

  无棣县民警林殿田在外出买西瓜途中,为救一名落水儿童而溺死,被救儿童正是林妻的外甥。

  林妻向有关部门申请追认林殿田为烈士,但申烈没有被通过。有关部门认为,死者和被救儿童系亲属关系,而且将被救儿童带出,应对其负监护责任。但林妻认为,外甥是在丈夫不知的情况下偷偷跟去的,国家规定的批烈条件也并未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外。争论至今仍悬而未决。

  外出买瓜不幸出事

  12月15日,在无棣县公安局家属院林殿田家里,50岁的李凤仙呆呆地望着丈夫林殿田的遗照,一声不出。今年8月4日,为救落水的外甥,丈夫为自己52岁的生命画上了句号。

  据李凤仙介绍,8月4日,身为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的丈夫下夜班后在家休息。11点多,他对妻子说要到附近一户瓜农的地里买几个西瓜。

  半个多小时后,李凤仙没有等到回来吃饭的丈夫,却接到了丈夫掉到水里了的电话。当急急忙忙赶到出事地点时,“我看到老林躺在水塘边上,脸色发青,闭着眼,嘴里流出一股鲜血,两手仍然上举着……”李凤仙做出两手上举的姿势,向记者比划着,泣不成声。

  稍后,李凤仙得知,丈夫因救落水儿童不幸溺死,而被救儿童正是自己妹妹李凤华13岁的儿子晨晨。

  外甥落水舍命施救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4个多月,但晨晨仍难以从自己的记忆中驱赶掉那骇人的一幕。晨晨向记者讲述了他落水的前前后后。

  林殿田要去买西瓜时,来走亲戚的晨晨正在屋里看电视。“一听说姨夫要出去,我就要跟着。可大人们说一会儿就要吃饭了,路上车又多,怕碰着,就不让我去。”晨晨说,他并没有听大人们的话,而是在姨夫骑自行车走后,他也骑了一辆自行车偷偷跟在后面,两人保持着四五十米的距离。“那天太阳挺毒,我热坏了,汗珠噼里啪啦往下掉。走到小李家村西北角水塘时,我想下去洗洗手,可是坡太陡了,一不小心,就滑下去了。”晨晨在水里扑腾了好几下,大喊救命。

  据晨晨介绍,他被救上岸后,发现姨夫的自行车停在不远处,而姨夫却不见了。他意识到刚才救自己的是姨夫林殿田。

  申请烈士审查遇阻

  林殿田1985年转业到无棣县公安局,任通讯科科长。2002年,林殿田被调到县看守所。认识林殿田的人,都交口称赞他是个好人,林殿田也因工作出色多次获得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安局的表彰和嘉奖。

  林殿田去世后,李凤仙向无棣县有关部门提出了追认林殿田为烈士的申请。但是,她的申请没有通过县里的审查。按照程序,没有通过县里的审查,申烈材料就不能向省里上报。

  12月15日,无棣县民政局局长张国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未批准李凤仙申请的原因作了解释。

  张国芳说:“接到申报材料后,我们积极进行了调查。根据我们的调查,林殿田绝对是个好同志。对于他的去世,我们感到非常惋惜和同情,但惋惜和同情不能代替国家的法规和政策。”

  据张国芳介绍,鉴于林殿田和被救儿童是亲属关系,情况比较特殊,无棣县民政局就林殿田是否符合申烈条件问题向上级部门进行了咨询。

  张国芳认为,林殿田带着自己未成年的外甥晨晨外出,应对其负有监护责任。“当然,即使林殿田带去的不是自己的外甥,而是别人的孩子,同样需要负监护责任。”

  是否负有监责还是谜

  记者在采访中听人谈起,林殿田救人死亡后的第三天,公安部门曾对被救儿童晨晨、现场目击者及其他救人者作了讯问笔录,并作为申烈材料上报。

  据说,在这次讯问中,晨晨曾说过“姨夫不让我洗澡,我没听”之类的话。如果作笔录时,晨晨确实说过此话,那么足以证明在出事前林殿田是和外甥在一起的。这将为认定林殿田是否对晨晨负有监护责任,提供主要的证据。

  于是,记者便向张国芳提出能否查看一下上报材料,以便对此事进行核实。张国芳告诉记者,材料已报到县政府。

  记者随即赶到县政府采访。令人出乎意料的是,县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县领导已对此事作出批复,上报材料早已转回民政局和公安局。

  由于未能查看上报材料,记者无法核实晨晨是否说过那句对林殿田申烈至关重要的话。

  本报记者刘春雷

  省民政厅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

  省民政厅优抚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从林殿田和被救儿童之间的关系来看,不宜批准其为烈士,“最重要的是,死者是带着被救儿童外出出事儿的,死者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力,最终导致惨剧发生。从这个角度讲,死者更不符合烈士条件。”

  记者提出,死者家属坚持认为救落水儿童前死者并不知道外甥跟随在自己后面。对此,这位负责人说:“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目前,事实还没有完全搞清楚,不能急于下结论,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

  律师批烈与“家属”无关

  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辉认为,《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并没有“抢救亲属不宜批准为烈士”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林殿田和被救儿童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能妨碍他被批准为烈士。

  在林殿田当时是否对晨晨负有监护义务的问题上,方辉均认为,如果在被救儿童落水前林殿田确实不知外甥在后面跟着,也不知落水的就是自己的外甥,那么,毫无疑问,他当时并不负有监护义务,完全符合烈士的批准条件。如果林殿田带着外甥外出或半路发现外甥跟在后面,并且能预见到发生危险,那么根据法学原理,他就负有监护义务,他的施救行为是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而非“为抢救人民生命”,不符合烈士的批准条件。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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