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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认定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案见分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1:3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范红萍、李京华)历时9年的厦门惠尔康公司与福州维他龙公司“惠尔康”商标之争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关于“惠尔康”商标争议裁定书,“惠尔康”属于厦门惠尔康公司。

  “惠尔康”是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自1992年12月就开始使用的字号。1996年,厦门惠尔康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但当时30类“惠尔康”豆乳商品商标属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申请未果。福州维他龙公司自1995年也开始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1997年6月,福州维他龙公司抢先和1996年就已经注销的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并办理了受让该商标的手续。

  2000年,虽然遭到厦门惠尔康的异议,福州维他龙还是成功注册“惠尔康”商标。2002年12月厦门惠尔康公司就该商标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在这份申请中,厦门惠尔康公司提出其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的“惠尔康”商标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2003年8月,商标局做出撤销福州维他龙公司的“惠尔康”商标的决定。

  今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惠尔康”商标争议裁定认定,福州维他龙公司从已经注销的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受让“惠尔康”商标行为存在明显瑕疵。福州维他龙公司明知“惠尔康”是厦门惠尔康公司在先使用于饮料等商品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却采用抄袭、复制的不正当手段在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其主观上具有明显地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因此撤销福州维他龙公司的“惠尔康”商标。

  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于今年8月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惠尔康公司没有注册“惠尔康”商标,但惠尔康公司为该商标做了大量的、各类型的广告宣传。“惠尔康”品牌的各种产品与惠尔康公司形成了特定联系。同时,“惠尔康”品牌获得了包括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轻工协会和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在内多家业内权威机构的认可,赢得了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与此同时,惠尔康公司的产量、利税等在1997年就在众多同行业企业中名列前茅,并在此后一直呈上升趋势。因此,“惠尔康”作为惠尔康公司的产品品牌,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审理法官认为,福州维他龙公司在相同商品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属于摹仿惠尔康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如予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不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惠尔康”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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