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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忠贞”也敢保 四川首次惩戒公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4:22 新华网

  在全国人大审议公证法草案的前夕,四川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日前研究决定,给予公证员康汝伦严重警告惩戒。据称,这是四川省第一次惩戒公证员。

  这一惩戒是四川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在11月24日研究决定的。泸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康汝伦去年为一对夫妇办理家庭责任《补充协议》公证时,协议中有“女方每年来泸探亲三个月和对其在泸的经营场所应与男方经营场所间隔一定距离”等内容,违反了《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康汝伦明知该协议不合法,却因感情用事,放弃原则,在《补充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损害了公证的严肃性。

  此事经新闻媒体曝光后,泸州市司法局进行了调查,省公证员协会也派员核查。现已查明,康汝伦出具的公证书系错证。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公证的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康汝伦严重警告处分。

  此前,泸州市司法局已经撤销这一公证书。

  谈话实录

  觉得她很造孽就办了

  四川公证员协会副秘书长曾平11月到泸州核查时,曾与康汝伦有过一番谈话。

  曾:你知不知道谢某、谭某的“合同”有问题?

  康:我知道这份“合同”中有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来不想办公证,但谢某多次找到我要求办理公证。我觉得谢某一个农村妇女很造孽,值得同情,把一些不合法的条款删除后就给他们办理了公证。

  曾:谢某、谭某后来又给你一份“补充协议”,你在“补充协议”上盖上公证处的章是什么意思?

  康:我认为“补充协议”有很多问题,当场拒绝办公证。谭、谢二人声称,《补充协议》是双方一致的表示,如不能公证,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公证处印章也行。我就盖了章,但注明盖章不表示公证。

  据曾平介绍,康汝伦是从1985年开始从事公证工作的。对受到严重警告一事,康表示接受教训,决不再犯类似错误。目前康还在泸州市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

  前日,记者与康汝伦取得电话联系,他拒绝接受采访。

  管理部门

  错证影响公证公信力

  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处长岳忠文说,公证本身是预防纠纷、维护权利,一旦公证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康汝伦是《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施行以来,四川省惩戒的第一个公证员。按规定,对于公证员的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康汝伦的行为属于错证,因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旦发现公证员办理假证,则一律给予吊销执业证的处罚,禁入公证队伍。

  岳忠文表示,管理部门制定了条例,设定了制度来规范监督公证工作或者公证员,如规定每年无论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各公证处都必须进行自查、内部互查及接受主管司法部门定时抽查等,但这些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如何,应该怎样执行,都没有一个硬性的指标和规范。在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布的《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之前,各省对于公证员的惩戒条例并不一致。

  业界点睛

  不是什么事都能公证

  省公证处主任李安科也是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之一。他表示,对于谢某、谭某这类“爱情忠贞协议”不应给予公证。因为公证首先要求的是公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的群众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显然是错的。婚姻应该由法律规范,爱情就不是法律规范得了的。

  省公证处副主任尹显伟介绍了他去年遇到的一个案例:丈夫为了挽回与妻子的感情,特别要求和妻子到公证处做关于夫妻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要求将“下班晚回家要提前向妻子报告”、“每天要抽半小时陪妻子散步”等写进公证书中。“我们不会做这样的公证。”尹显伟表示,这种公证内容可能侵犯公民合法平等的权利,已经违背公证的本义了。也曾经有女子在和一已婚男子婚外同居期间,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确认同居关系的公证,这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也与公民道德相悖,“办理了这种公证,肯定就是错证。”

  尹显伟称,在把握办理公证的原则时,要求公证员对公证材料认真审查,但是具体哪些公证不能办理,目前还没有法律进行统一的规定。

  声音

  公证领域渴望有法可依

  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对《公证法》草案进行审议,中国第一部《公证法》有望在明年正式出台。

  对于公证法的出台,岳忠文显得十分兴奋。他称,在中国公证制度建立恢复的20多年里,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公证法来对公证工作和公证员进行严格约束,因此,公证法的出台迫在眉睫。“惩戒案例无疑引起了社会更大范围的人群关注公证事业,无疑对加速公证法的出台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规范现行公证工作的还是1982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公证暂行条例》,目前,公证实践已经远远突破了《条例》的内容。“当然,公证自身的建设更需要加强,但立法滞后是制约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瓶颈,推动公证立法当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

  即将进行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将首次统一地对公证内容、对公证员监督和惩戒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中国公证制度将第一次有法可依。

  个案闪回

  2003年5月,武胜县妇女谢某担心老公谭某有外遇,两人就家庭夫妻责任签订所谓的《家庭责任分工合同》,并向泸州市(谭某常住地)公证处申请公证。由于合同条款中有严重违反《婚姻法》的地方,公证员康汝伦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当谢、谭二人再次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时,康汝伦要求他们删除合同中违法内容,并在他们删除合同中违法内容,同时修改了合同条款后,出具了公证书。

  谢、谭二人后来又到公证处,提供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公证。由于《补充协议》恢复了原来合同中被删除的大部分违法内容,康审查后,当场拒绝公证。谭、谢二人声称,《补充协议》是双方一致的表示,如不能公证,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公证处印章也行。康在当事人的一再请求下,在《补充协议》结尾空白处注明:补充协议是谭、谢二人于2003年5月28日在公证处,在承办人康汝伦面前签的字,并加盖公证处的印章。(记者赵倩实习记者左贤婷罗成)(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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