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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雪藏”法律该当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6:54 中国青年报

  12月20日、21日,《兰州晨报》连续报道了两起与公安系统有牵连的命案:甘肃平凉市崆峒区某乡派出所所长打死一无辜村民;甘肃崇信县公安局某副局长儿子打死一名少年。这两起命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曾由公安局等执法部门的领导出面,要求与被害人家属“私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只要达到了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私了”。因为案件到此程度便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属于公诉案件,而公诉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可以协商“私了”的,只是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致人死亡的人命案件性质极其严重,其中包含的刑事责任不能无缘无故被免责。法律的这一设计,是对“以钱换刑”等类有害法律公正行为的有效预防。

  但在发生于甘肃的这两起案件中,某些执法机关人员的表现却背离了这个底线原则,让人由困惑、生疑而愤怒:平凉市崆峒区那位无辜村民被打死后,“崆峒区公安局纪委书记及平凉市检察院渎职科科长多次驱车到该乡,以座谈的形式动员死者家属从崆峒区公安局拿些丧葬费,将死者埋葬掉。”在该起案件中,到记者发稿时止,那位打死了人的派出所长甚至只是被停职而未被逮捕。而在第二起案件中,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被县公安局一副局长21岁的儿子无端用石头砸死后,“崇信县公安局朱政委送来3000元要求了结此事……次日又送来7000元了结此事,并说公安局已经尽力了。”

  是这些执法部门的领导们不懂得有关的法律规定吗?肯定不是。那么,这两起案件中这些执法人员的做法,其实是一种为了包庇犯罪分子而“雪藏”法律的做法。笔者认为,对这些执法人员应予追究问罪。

  本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立案的人命案件,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相关人员却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态度,竟然想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摆平”此事,这种做法的性质极其恶劣———这不仅是不作为,更是在公然歪曲法律、挑战法律,将会严重地动摇法制建设的公正基础。

  以执法人员的特殊公职身份向受害人家属提出“私了”要求,并且说什么“公安局已经尽力了”,这不仅是仗势欺人,也已经涉嫌渎职。简单分析一下,就可知这些提出“私了”建议的执法人员,至少已经涉嫌包庇罪、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另外,考虑到他们和受害人家属之间的身份对比,也应该问他们一个滥用职权罪甚至是欺诈罪。

  也许不必再奉行“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古老法谚,但笔者认为,对执法人员亵渎法律尊严的行为一定不可稍有姑息,惟其如此,才有助于预防法律的被虚置,才有助于法律得到毫无例外的严格遵行,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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