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公安局应集体回避“王军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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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6:54 中国青年报 |
公安局副局长儿子杀人,公安局政委出面欲以万元私了。此事发生在甘肃平凉市崇信县,由于此案在当地引起众怒,县公安局已将犯罪嫌疑人王军刑事拘留。(12月21日《兰州晨报》) 笔者认为,崇信县公安局应集体回避“王军杀人案”的侦破工作,且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异地关押。 犯罪嫌疑人王军的父亲王效海是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在公安局的地位和权力,必然对负责侦查破案工作的公安干警产生极大压力,这些压力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既有现实的也有将来的,因此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回避的规定,应当集体回避。 事实上,崇信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已经直接插手了该案件的处理,并且表现出明显的包庇和袒护倾向。报道指出,事发后崇信县公安局朱政委曾先后两次到被害人家中“做工作”,并企图以1万元私了,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拒绝。很显然,公安局政委出面已经不再是个人行为,而在某种程度上代表整个县公安局了。在这种的情况下,崇信县公安局已经有明显的偏向,不可能公正处理本案。 另外,对于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公子王军,该县公安局早就有袒护包庇的“前科”了,即使在王军行窃被群众抓获报警时,处警民警还将王军待若上宾,这充分说明了公安局副局长这把“保护伞”一直在发挥作用和威力。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侦查过程是否公正将直接影响到案件性质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重罪与轻罪的大问题。就“王军案”来说,最后定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全在一“念”(即有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之差,很容易在侦查阶段出现偏差,而两罪的处罚可能是天壤之别。 为了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还社会以正义,崇信县公安局应集体回避对“王军杀人案”的侦破工作,并对王军实行异地关押,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非法干扰和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