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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技术成果范围 软件等首次列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21: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陈菲、田雨)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到底什么是技术成果?都有哪些类型?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以列举方式确定为6种,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首次纳入“技术成果”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蒋志培说,原来的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

  司法解释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也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蒋志培说,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确认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要求统一,规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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