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撞死的是农村户口”的社会不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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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0:08 红网 |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9天,北京市民刘寰驾驶“奥拓”轿车将行人撞倒并导致其死亡,法庭判决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刘寰说:“很不幸,我成为了新交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2004年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 这种“幸运”感,实在让人觉得荒谬而残酷。当然这种“幸运”感不是没有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此制定出的各地不同命价最高赔偿额标准依次是:深圳150万元、珠海102.17万、上海94.8万元、北京93.45万元、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另计)平均为81.52万元、汕头69.78万元。如果刘寰撞死的不是农村户口的人,而是一个城市人,那赔偿金额按照诉讼所在地的背景的标准,可能就是93.45万元。 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人的命价是如此悬殊。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命价从来就不一样;同是城市,大城市与小城市的命价相差巨大。其实这些已经在矿难、空难以及各种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人们似乎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在户籍制度后面的人命价格的不同,是赤裸裸的不平等。 一般交通事故中,肇事人在事后对于是“幸运”地撞了农村人,还是“不幸”地撞了城市人做些感叹,让人心寒,但毕竟农村人的死亡不是肇事者因为对方的农村身份而故意放任发生的。但是,相比之下,那些开办煤矿,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主,对于“幸运”地让农村人去死,还是“不幸”地让城市人去死,则有了更加自主选择的可能和机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梁嘉琨在最近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透露,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上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他们的死亡赔偿金一般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廉价的死亡者清一色的农民身份,必然是矿主根据国家对不同身份死难者享有不同赔偿标准的赔偿制度进行精密算计之后自主选择的结果。 开煤矿,办烟花场,都是风险行为。这种风险的直接后果就是出事故,死人。从事风险活动的主体,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有规避风险损失,追求利益的动机。一般来说,风险的大小有两个衡量指标,一是发生危险的概率大小,另一是如果发生危险,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因此,死人后的赔偿额大小无疑是衡量损失的最重要的尺度。对于开办煤矿之类的风险投资者来说,死人后的赔偿额是自己不能控制的,这个标准由国家规定。但是,老板可以有效地积极主动地利用这种规定为自己服务。赔偿高,损失大,他会通过加强注意义务,提高安全防范措施来降低风险;赔偿低,损失小,则必定会出现注意义务降低,安全投入减少的状况。这必然会导致风险概率的增大,概率的加大,就是死人人数的增加。 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不同身份等等的限制)免遭伤害,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如果国家没有为公民平等地提供保护,就是失职,而如果主动制定政策造成对某种身份的歧视,使其难以得到国家平等保护,则不仅仅是失职的问题,这是公共服务的理念出了问题。在城市人与农村人之间,在不同的城市之间,由于户口的不同而造成的人的命价的不同,使某些公民“合法地”处于更加易于被伤害的状况之中。当此之时,肇事者说:“幸运的是我撞死的是农村户口的人”,这是个人的幸运,却是社会的不幸,是社会的耻辱。(稿源:红网)(作者:梁发芾)(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