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苯中毒案一审立案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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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2:50 京华时报 |
作者: 邹桂来源: 2002年,李某妻子在驾驶奥拓一月后,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半年后病逝。李某认定妻子的死是奥拓车内苯超标造成的,向销售商和生产商索赔70余万元,成为首例奥拓车苯超标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昨天,市二中院认为,李某的起诉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立案程序不合法。法院终审判决,撤消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起诉。一审证据不足原告败诉 就“苯中毒致死”的说法,奥拓车销售商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商重庆长安铃木汽车公司拒绝认定奥拓车内空气苯含量超标,并称无证据显示李妻患病去世与奥拓车有关。 今年4月2日,一审法院判定,由于无法确定李某的妻子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是由苯中毒所致,所以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终审起诉事实没有依据 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李某的起诉。据主审法官介绍,李某在诉讼中无法证明妻子的死因是由奥拓苯超标引起,他起诉的事实就没有依据,一审法院的立案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是驳回了李某的胜诉权,而终审法院的裁定是驳回了李某的诉权。原告终审判决自相矛盾 昨天,听到终审判决后,李某当庭表示不服,要提起申诉。 李某的律师尹昌友称,市二中院的裁定认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妻子的死亡与奥拓苯超标有关,一审法院不应该对该案进行实质上的审理,但在市二中院的审理中又对案件进行了实质上的审理,而并非仅对此案的程序进行审理,本身就存在矛盾。本报记者邹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