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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经济普查 请说实话!(专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5:2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朱剑红

  以往普查项目设置过多、时间安排过于分散,无法提供同一时期内具有内在联系的可比性数据;今后,我国的经济普查将每10年组织两次,在逢“3”和“8”的年份进行

  记者:离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时点只有7天了,但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有人对这件事还不够了解。请您做个通俗易懂的解释。

  负责人:经济普查是国家为掌握国民经济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时点,统一组织对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性全面调查。

  说到“普查”,大家并不陌生,原先我国的周期性普查制度包括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五个项目。可以说,将第三产业普查与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以及建筑业普查合在一起就是经济普查。

  记者:从统计工作的角度来说,在有了那么多普查项目之后,为什么还要再组织经济普查?

  负责人:以前,由于普查的项目设置过多、时间安排过于分散,既影响经常性的统计工作,也给基层造成较重的负担。此外,普查的周期安排与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衔接也不够紧密。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每5年编制一次,而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却是每10年才进行一次。而且,几项普查时间的安排也不在同一年份,由此带来的弊端是:无法提供同一时期内具有内在联系的可比性数据。

  今后,我国的经济普查将每10年组织两次,在逢“3”和“8”的年份进行。

  记者:国外还有哪些国家搞了经济普查?

  负责人:据我所知,有美国和土耳其。美国的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2”和“7”的年份进行。虽说国情不同,但经验和做法可以学习和借鉴。从普查立法来看,早在其建国之初,《美国法典》就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普查项目设置、周期安排和组织实施等做出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普查立法还比较滞后。从普查项目设置来看,美国经济普查几乎包括除农业和政府机构以外的所有行业的活动。这次我们纳入建筑业,一方面便于国际间对比,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借鉴别人已有的成功经验。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所涉及的经济总量,约占全国GDP的85%以上;准确的普查有助于防止和杜绝“拍脑袋”决策

  记者:听您的介绍,经济普查涉及的范围很大呀!

  负责人:是的。此次经济普查包括除农业以外的制造业等19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所涉及的经济总量,约占全国GDP的85%以上。

  记者:要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这么大的“面”,难度可想而知。怎样保证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负责人: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的原则可以用24字来高度概括,即“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据初步测算,需动员几百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来参与。9月5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务院令《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简称《条例》),是我国普查历史上第一次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为经济普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记者:“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什么时候开始入户调查?

  负责人: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按照《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准备阶段已基本完成单位清查工作。新年后就可进入全面登记。

  记者:现在经济普查正处于启动阶段,大街小巷都能看到“经济普查,利国利民”的标语。在您看来,“利国”怎么体现?“利民”又如何理解?

  负责人:经济普查是项工程浩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利国”和“利民”最终体现在“两个服务”上。一是服务政府,为政府宏观决策、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服务社会,为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这对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制订开发市场战略都很有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二、三产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但目前我们对第二、三产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发展状况的把握还不够全面,了解还不够深入。开展经济普查可以全面了解其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摸清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通过普查,我们可以追踪产业发展动态,了解产业发展状况,国家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也就可以避免重复建设、规避投资风险,立项、论证时可防止和杜绝“拍脑袋”行事。

  经济普查不会作为有关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不配合普查即属违法,要受法律制裁

  记者:从目前清查和试点地区的实际操作情况看,似乎有些普查对象不太配合。

  负责人: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调查对象是能积极配合的,但确有少数单位特别是有些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心存疑虑,害怕普查结果成为有关部门的处罚依据。

  其实,这种顾虑完全没有必要。根据《统计法》和《条例》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决不会用来查企业或个体户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问题,也绝不能作为有关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经济普查没有这项功能,也没有这种责任。如果普查数据真的用于这些方面,那谁敢跟你说实话!

  记者:即便如此,普查还是有可能遇到因不配合而拒报、瞒报或迟报数据的情况。有些普查对象甚至说,“国家的事跟我没关系,我才不管呢!”

  负责人:在普查中,一个地区的数字错了,全国的数据质量就会打折扣。如果许多地方的数字错了,我们的普查结果就会毫无意义。国家和地方花那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是新中国成立55年来我国首次进行的大规模经济普查,必须从源头上把数据搞准。对于经济普查对象来说,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是其应尽的义务。不配合即违法,要受法律制裁。经济普查中,一旦发现有谁人为修改数字、搞小动作,都将严肃处理。在这方面,《条例》已经详细规定了处置办法。

  链接

  国际统计界普遍认为政府统计或官方统计(包括普查)工作有两大支柱。一是作为政府统计或官方统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调查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调查。此次经济普查就是政府行为,是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开展的。二是统计部门必须保护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果没有这一条承诺,统计工作包括普查就很难做好。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4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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