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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和谐社会的公法视角(诤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5:27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一个引人瞩目的方面是把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政治、文化三者,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方面,把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要达到这一目标,就离不开法律这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从广泛意义上,公法是调整个人和共同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一方面要尊重人,这种尊重的重要体现是现代公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推动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根本力量包含在人创造的愿望和能力之中,以公法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个人的尊重,有助于激发个人的创造性。另一方面,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要保障社会共同体的稳定有序。共同体的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是个人获得持久自由的前提和条件。个人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也要对共同体尽到应尽的义务,并在某些方面做出适当的节制和容忍。这表现为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私益与公益,这几对现代公法核心范畴之间的关系。

  构筑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公法机制,需要对权利主体和公权力主体的双向制约和激励。权利和权力都包含着自我扩张的内在冲动,公法约束,能使权利的行使和权力的运行都在合乎理性和公义的轨道上行进。权利和权力也都有可能因主体的懈怠而沉寂,通过公法对此加以激励,才能使两者都焕发出活力。同时也需要在权利主体和公权力主体之间建立进行沟通、协商和对话的畅通渠道,通过各个社会群体相互之间以及与公权力主体的协商和对话,共同面对和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诸种问题。在这方面,亟待加强的是社会利益的表现机制和公民对公共决策的参与机制。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各种民意在经过一定的整合之后理性地传递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之中。与之相应的,也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制,促进信息在全社会的对称分布。

  一个以多元、开放和互动为存在前提,以理性、人本和认同为内核,以合作、互助和自由为目标,和而不同、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理性的和谐社会是《决定》为我们所勾画的蓝图。这样一个和谐社会由执政党所倡导,政府所推动,也需要包括参政党在内的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个人也在其中负有一份责任,既行使公法确认的权利,也履行对于共同体的义务,自觉培育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民美德。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4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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